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了江苏省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违规集体决策的问题。该局在党组会上对全市“A级景区分时预约系统”搭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并经过集体决策将“采购合格证”直接交给了一家“熟悉的企业”。这样的决策,名为集体决策,实为集体违规。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对于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具有重要作用。集体决策能够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但如果集体决策只是走过场、做样子、搞形式,那么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廉政风险。比如,在上述报道中,南通市文广旅局仅以“资金量不大、时间紧”为由就直接将项目交给一家“熟悉的企业”去做,理由显然不够充分,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从近年来查处的违规集体决策案例来看,相关干部违规集体决策的动机各不相同——
有的认为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集体决策只是走走程序、做做样子;
有的不考虑上级的政策规定,认为班子开了会、发了文,决策就是合规的;
有的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即使“集体研究”出现偏差,板子也是打在“集体”身上,妄图躲避个人责任;
更有甚者打着集体决策的“幌子”,却干着违纪违法的“勾当”,为个人和小圈子谋取利益……
这些不同动机的背后,都有纪法观念的缺失和监督的缺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0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条例》对违纪的党组织也作出了相应处分规定。刚性的制度,划出了权力的边界。这既是纠正集体决策中的偏差、保持党规党纪严肃性的明确要求,也是实现好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正确领导的基本遵循。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严防集体决策走过场——
▲各级党委(党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树牢纪法观念,严格落实好集体决策各项程序,在集体决策中充分听取每位成员的意见建议,严防以各种借口打折扣、搞变通;
▲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一把手”,更要时刻将纪律挺在前面,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真正做到通过集体决策集众智、定良策、谋发展,提升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实现决策质量的最优化;
▲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监督机制,对于发现的违反集体决策程序等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并督促被监督单位进行整改,确保集体决策不会变形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