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新修订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实施,以及新旧核准规则过渡期安排、核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延期、增项和变更核准证书样式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新核准规则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重新分类情况
新核准规则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要求最高的甲类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其次的乙类检验机构则是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丙类机构则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仅能从事本单位自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二、过渡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该注意哪些事项?
1、新规则于2022年6月1日实施后,如果单位要取证、延续、增项或变更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2、如果暂时不能满足新规则要求怎么办呢?
对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其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且在核准证书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
3、如果在新规则实施之前已经申请了,那又怎样处理呢?
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2022年5月10日前核准申请已经受理且已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按原核准规则继续办理。2022年5月10日前无法完成鉴定评审(包括完成鉴定评审但尚未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或在整改中)的核准申请,原则上终止许可程序,申请单位应当按新的核准要求进行重新申请或者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
三、这些新规也要认真学习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称新《核准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发布,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1. 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核准规则》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核准规则》调整了机构类别,较大幅度提高了核准项目的核准条件。为确保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平稳过渡,对已经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如果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允许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以下称原《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本次延期申请只适用于检验机构按原《核准规则》取得的核准项目,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为避免新旧版核准证书检验项目混淆,发证机关在延期核准证书制证时,须对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按照原《核准规则》附件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执行。例如GJ1项目,证书应当打印为“GJ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不需要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也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上的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及时将核准延期工作安排通知到本地区核准机关核准的全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持原核准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检验机构擅自将原核准证书项目代码与新《核准规则》项目代码对应扩大检验范围的,按照超出核准范围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 原核准证书的换证与增项。2022年6月1日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换证的,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G的格式提出申请,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因新《核准规则》核准项目无法与原《核准规则》核准项目逐一对应,申请书所有核准项目均按照首次核准填写。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申请增项核准的,其全部项目均应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申请书申请类别填“延续核准+增项核准”,鉴定评审机构和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新《核准规则》规定的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验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发证机关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已办理换证和增项的检验机构,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发证机关收回作废。
3. 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核准申请已经受理且已经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发证机关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发证,2022年5月10日前无法完成鉴定评审(包括完成鉴定评审但尚未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或在整改中)的核准申请,原则上终止许可程序,申请单位应当按新的核准要求进行重新申请或者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
二、核准要求
4.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E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核准细则中人员、办公场所、检验设备和场地条件应当满足新《核准规则》E1.3、E1.4、E1.5条的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规定属地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履行本地特种设备的保障义务,不再另行颁发乙类检验机构资质。
5.申请。申请单位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按照新《核准规则》2.2条的规定共同申请核准时,申请单位的质保体系应覆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并在该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执业公示,检验设备可以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自有产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检验经历可视为母体机构的检验经历。取得核准证书后,应以获证的母体机构名义开展检验工作。
同一申请单位可以既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又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资质,由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核准机关分别进行受理和核准发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不同省份设立多家丙类检验机构时,核准申请时应当明确各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并分别由丙类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多家持证检验机构合并重组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增项及变更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将许可项目合并至一张核准证书,发证机关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结合实际决定是否安排鉴定评审。
6.科研条件。新《核准规则》D2.4条规定的科研成果获奖排名指申请单位在奖励决定或获奖证书上的排名,获奖项目能够核实主要由从事检验工作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的,可视为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所获得的奖励,但不能重复认定。
7.人员条件。申请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的全职聘用人员担任。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附录da、db、dc中的专业教育背景,应当提供相应大类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8.气瓶监督检验。RJ1、RJ2项目中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RJ2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资质含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三、其他
9. 延期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的证书格式。延期核准应当在原核准证书有效期下标注“有效期延至”,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除核准证书增加相应检验项目及变更相应内容外,应当在原发证日期下标注“变更日期”。具体样式见附件。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延期、增项和变更核准证书样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2月21日
(王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