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门决定在核酸检测基础上,增加抗原检测作为补充,并组织制定了应用方案。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抗原检测公平可及,3月18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对抗原检测价格政策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3月18日起,临时新增的抗原检测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由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收费。抗原检测项目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全省统一为5元/人次封顶。抗原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医疗机构对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的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人次。
为减轻群众负担,《通知》还明确,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包括便民门诊和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