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销售百万个伪劣口罩 赔偿520万余元)
庭审现场(图/受访单位提供)
通过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口罩,刘某献、程某、刘某莹、邹某林四人共获利170余万元。4月8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起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四名被告承担三倍赔偿金共520万余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近日,该案审判长、九江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沈双武在接受新法制报采访时,就此案审理过程中的两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文/冯晔 鲍观升 王白如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刘宇琦 记者周浔
案情回顾
销售“三无”口罩 获利170余万元
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因社会公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国内防病毒口罩严重短缺。为牟取非法利益,江西三男子刘某献、程某、刘某莹于2020年1月26日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寻找口罩货源,于当时结识了赵某。
通过赵某,上述三人分两批次从仙桃市小作坊购买到71万只“三无”产品口罩。刘某献、程某在联系到买主后,先后雇用两辆货车将这些口罩直接销售至广东省深圳市、揭阳市两地。
在销售出第一批50万只口罩之后,刘某献邀请男子邹某林合伙销售口罩。之后,这4人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分工。刘某献占股40%,负责出资并管理资金、进货、销售;程某占股30%,负责进货、销售、管理账目;刘某莹占股20%,负责发货;邹某林占股10%,协助刘某莹发货。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刘某献、程某通过杨某等人又先后购进“三无”产品口罩约30.4万只,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并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之后,刘某莹、邹某林等人分别在共青城市、德安县向贵州、广东、浙江、北京、内蒙古等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刘甲、刘乙、戴某等人发货。
其间,刘某献邀请案外人陈某前来帮忙,承诺向陈某支付一定的工资作为报酬,并按成本价向陈某提供口罩。陈某随即到德安县协助刘某莹、邹某林,向全国多个省份邮寄口罩10万余只。
刘甲、刘乙购买的部分口罩由当地公安机关寄回德安县公安局,德安县公安局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口罩细菌过滤效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被检样品细菌过滤效率检验项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0969-2013的技术要求。
截至案发,刘某献、程某等人销售的伪劣口罩达100余万个。经南昌市鼎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他们销售口罩金额为人民币173.6011万元。
法院判决
四被告被判三倍赔偿并公开道歉
2020年10月,为加大对九江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做好涉食品、药品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的审理工作,统一相应案件的裁判尺度,九江中院下发通知,要求九江市两级法院涉食品、药品案件集中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环资审判团队审理。
2020年10月12日,九江市检察院对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邹某林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九江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4月8日,九江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5208033元;被告邹某林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某献、程某、刘某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共同支付该案的会计审计费29999.97元。
九江中院认为,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邹某林明知所销售的口罩属于“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不具有防病毒功能,却对外宣称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更足以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四被告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对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就其侵害行为,在已流向市场的伪劣口罩数额范围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邹某林明知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护标准,仍以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生产合格证照片等方式对外宣传其口罩为具有病毒防护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就其已销售且流入市场的产品销售金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被告以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等欺诈方式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人身权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该案的消费者涉及多个省份,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四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判刑
据了解,2020年12月30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今年3月2日,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将“诚信”原则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近日,该案审判长、九江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沈双武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对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两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公共卫生安全关乎传染病控制与预防、公共卫生状况等方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口罩,既对购买、使用口罩的消费者造成私益权利的侵害,也会对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特别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损害,这种公共利益的损失无法通过特定消费者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弥补,必须通过公益诉讼赔偿制度予以解决。
结合本案,被告存在以“三无”伪劣口罩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的欺诈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是该院首次在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该指导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旨在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
本案中,四被告明知所销售口罩为“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仍通过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生产合格证照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销售以获取利益,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这是该院首次在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