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一读者问:我儿子今年7岁,他最近在小区把邻居家的小男孩推倒在地,结果那孩子受伤了。我与妻子已离婚,孩子随他母亲生活。请问,邻居家孩子的医药费我应负担一部分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你前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她生活困难,无法足额赔偿,你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兆明
(大江网-新法制报)